正所謂“有借有還,再借不難”。但是社會上仍然存在一些欠債不還的人。這些人有的欠錢很少,債權人出于追討成本的考慮有時候不得不放棄債權。但是當欠債者拖欠債務龐大,或者該債務對債權人極其重要的時候,債權人不得不去追討。因為對方無故拖欠不還,所以在債權人追討欠款時就會面臨一個棘手的問題——怎樣追討?
一、注意持續催繳、避免超過訴訟失效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債權人喪失勝訴權。簡單來說就是如果債權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債權人欠錢不還開始,在法律規定期間內沒有向債務人進行過債務追討,法律規定期間過后,如果債權人再向法院起訴,債務人可以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法院將不再保護債權人。
2017年10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總則》將訴訟時效修改為三年,即自債務人欠費開始三年內,債權人必須要有向債務人追討欠款的行為,否則三年過后,債權人的債權可能就不會再受到法院保護。債權人三年內追討欠款的,則自追討之日起重新開始計算三年的訴訟時效,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舉個例子:債務人自2018年1月1日開始欠費,則債權人需在2021年1月1日前進行追索,否則過期后喪失勝訴權。如債權人于2019年1月1日進行過追索行為,則需在2022年1月1日之前再次進行追索。如到2038年1月1日后,則債權人徹底喪失勝訴權。
因此,遇到有人欠錢不還后,債權人首先要做的就是注意需要不斷追討債券(注意保留追繳證據),避免超過訴訟時效。建議可聯系律師事務所向債務人發送律師函,其優點在于:(1)避免訴訟時效過期,保留追繳證據;(2)起到威懾作用;(3)請專業人判斷債權合法性及證據是否充分。
二、盡早起訴,尋求法律途徑救濟
有的債務人有錢不還、或者玩失蹤躲債。建議債權人盡快到法院提起訴訟,尋求法律途徑獲得救濟。首先,法院會主動聯系債務人并向其發送傳票。比起債權人,債務人對司法機關更為忌憚。其次,哪怕債務人玩失蹤,也不影響法院判決,法院會依法進行“缺席審判”。債務人敗訴后,判決書會告知其什么時間內必須還錢,否則將會追加罰息。
另外,如果債務人有房、車等資產,或者債權人知道債務人的賬戶信息,債權人還可先向法院提起訴前財產保全,將債務人的財產、賬戶查封,為日后向法院申請執行做好準備。同時該方法往往也可以起到逼迫債務人現身的作用。
向法院提起訴訟并獲得勝訴判決后,債權人就不用再擔心訴訟時效過期的問題。同時如果債務人仍然不還錢,債權人就可以依照判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債務人拒不履行判決的,申請強制執行
如果債權人拿到勝訴判決后,債務人仍然拒不履行還款義務,則債權人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所謂強制執行,即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后,法院一般會采取查詢、凍結、劃撥債務人的存款;查封、扣押、拍賣、變賣債務人的的財產;扣留、提取債務人的收入等手段進行執行。
如今,法院執行的力度越來越強,相當一部分欠款通過強制執行是可以追回的。
四、把債務人列入失信黑名單,讓其寸步難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法院執行部門可以對債務人進行信用懲戒,將其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方式公布,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債務人未來會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受到嚴重限制。
同時,法院還可以對債務人進行高消費限制,如此一來,債務人坐不了高鐵、乘不了飛機,住不了星級賓館、打不了高爾夫球、買不了房和車、無法旅游度假、子女去不了高收費學校、買不了理財產品……
總有一天,他不得不乖乖還清自己所欠的債務!